1、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2、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不宜成为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分别设立条件;分期行权时,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公司上市一年以上但未满36个月的,上市之后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人不得享受股权激励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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