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7日,上海市政府发布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高温费的发放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00元,并纳入工资总额。发放的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工作环境不能降到33度以下的。对于劳动场所环境不确定的,由企业和员工协商确定津贴,个体和民办企业参照执行。
上海市高温费是如何发放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起(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从2011年开始,上海的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劳动者共可领取800元的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二、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三、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五、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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