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内设机构是指独立机构(工作部门)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在我国政府系统的行政机构中,内设机构的层次一般不超过两层。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认为侵犯了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或者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行政机关“授权”
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是属于行政授权还是行政委托,应当以行政机关的授权行为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为判断标准。
行政授权行为,发生纠纷时应当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否则,应认定为行政委托行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为后果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故行政机关才是适格的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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