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受委托行政机关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受委托机关不得超出委托范围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转委托
一、行政许可法谁审批谁监管
关于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书面监督检查制度。就是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二是实地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需要进行实地检查、核验、检测的,应当进行实地检测。三是属地管辖制度。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四是举报制度。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注意哪几点?
(1)必须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2)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3)必须委托给行政机关;(4)委托机关应当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内容;(5)受委托的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6)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7)委托机关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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