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中如何看待青春损失费?
时间:2023-10-25 16:00:06 3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据报道,某地区一对情侣因分手导致女友提出“青春损失费”赔偿要求,但被法院驳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实质意义,且不属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因此,分手时同居关系会自行解除,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请求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没有实质意义,我国法律中没有相应规定。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的。不属于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换言之,当双方分手时,同居关系随之自行解除,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请求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同居关系解除后,能否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同居关系解除后,不能向对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然而,同居期间一方因受到伤害导致精神损害的,另一方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若同居关系解除后,另一方遭受了精神损害,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前提条件是同居期间另一方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精神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不存在过错,或者精神损害与过错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则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同时,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应符合法定标准,由法院依法判决。

同居关系解除后,若另一方遭受了精神损害,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但需满足前提条件。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应符合法定标准,由法院依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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