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的职责范围和具体工作:1、接管破产企业(人、财、物、文档、资料、印章等);2、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3、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清算组印章;4、决定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5、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6、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出具审计等相关报告;7、审核破产债权,并制作债权清册;8、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9、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10、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11、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12、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13、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14、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破产清算组的职责
破产清算组基本职责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
1.接管并破产财产。
2.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如追回因破产无效行为给付的财产。
3.履行破产财务的对外义务。
4.制定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清算组在制定相关方案时需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利害关系人对清算组的方案有异议可以及时提出并申请更换清算组的成员。
5.办理破产程序中介的有关事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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