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时效的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以下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3、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无效婚姻的情形:
1、男女双方不是自愿结婚的,一方或者双方结婚时被胁迫、被欺诈;
2、重婚的;
3、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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