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时间:2023-03-04 17:50:13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指破产人或债务人依法向众多情况的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先后顺序,具体顺序为:(1)破产费用;(2)共益债务;(3)有优先受偿权的欠付工程款;(4)应先于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5)有财产担保的债权;(6)职工债权;(7)税款及其他劳动保险费用;(8)其他债权。

一、公司倒闭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清偿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破产诉讼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二、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

1、多份法律文书;

2、一份法律文书。

(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

1、企业法人;

2、公民或其他组织;

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

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

2、担保物权,或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

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

4、一般金钱债权。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六)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原则,适用以下被执行人:

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2、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企业法人;

3、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

1、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5、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6、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7、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

只有相同的债权,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法院做出的,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

1、债务人是同一个,各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尽管两个案件性质不同,债权性质不同,如果采取执行措施明确是为了两个案件的债权人共同实施的。

(九)不同种类债权的清偿顺序:

1、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2、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

3、一般金钱债权。

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十)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尽管债权种类相同,但只能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按破产程序受偿。不能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十一)被执行人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债权人除了可以按债权种类的清偿顺序受偿外,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但不能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十二)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三、公司破产的后果有哪些?

公司破产对债权人会产生如下的后果:

1、对于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清偿;

2、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获得清偿;

3、企业负责人,应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管,负有个人责任的,三年之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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