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
1、随时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里随时清偿是指可以不按照破产程序中的清偿程序进行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不用列入破产财产分配表,管理人可以随时由破产财产预支或者拨付。之所以要随时清偿,目的是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也可以使管理人和人民法院了解债务人财产的支付能力,从而决定案件是否应该审理下去。
2、按顺序或者比例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破产费用的清偿优先于共益债务,在债务人财产不能全部清偿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应该先清偿破产费用,这是考虑到,当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就进入了破产程序,要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首先要保证破产费用能够得到清偿,否则,破产案件将无法再进行下去。
如果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后,余下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共益债务的,只能就已经发生的共益债务项目,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清偿。
二、共益债务的承担主体
共益债务的承担主体是破产管理公司,共益债务的内容有: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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