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思考举证和盘问的规则,特别是审前证据交换(指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前主持交换各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主张的所有证据,以确定证据、澄清争议焦点的活动,简称“交换”)它可以全面贯彻“三公平”原则,明确证据限制,强化责任,充分发挥仲裁的优势,提高仲裁的效益。庭前证据交换的要点有:,当事人有责任在举证期限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逾期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的,视为弃权,并承担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其次,证据不是无故“交换”的,因此不受质量和认证的约束。(仲裁庭自行收集的,应当在开庭时进行质证。)如果申请人的请求理由已在答辩书中得到明确承认,或一方未能如期交换,则在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应)裁决通知时,该交换应被视为已完成,第四,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完成。(国内:涉外案件、变更请求或反诉以及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异议需10天。)
6。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期间因故不能提供证据的,经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三至五天;逾期仍不能提供证据的,视为不能提供证据。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对变更后的证据进行分类整理、盖章、签名,并注明提交日期;同时,副本的份数应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编号提交。
(8)仲裁委员会收到证据时,应出具证据收据,做好记录,并由本案仲裁员(书记员)签字;各方也是如此。(机密文件不会交换,通常不会在法庭上出示。)
同时,仲裁委员会还应确定交换证据的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需要反驳对方证据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并在三日内提交新的证据。期满后,仲裁委员会不再主持交易所的工作。如果双方当事人被指定在新一届仲裁庭开庭前三天内交换证据,应将新一届仲裁庭开庭的日期通知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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