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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证据的规则有哪些

2020-12-03 12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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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下列规则: 1、当事人对己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内依诚实信用原则向仲裁委提供证据。 2、对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提申请。 3、当事人在举证期内因故不能举证者,经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准予,可延期三至五日;届满,仍不能举证者,视为举证不能。 4、当事人对已换证据,应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对方人数提交份数。 5、证据无故未经“交换”,不予质、认证。 6、仲裁委在送达仲裁通知书,应向当事人送达载有举证范围、期限,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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