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离职后档案的移交应符合劳动部和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中的规定:移交、辞职、离职、离职,终止劳动合同、解雇、解雇等,员工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辞职后的档案转移应符合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的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辞退,员工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移到其新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
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以及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备案,将员工档案连同缴纳失业保险的相关材料一并移交至员工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扣留档案的,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被雇主终止或终止雇佣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人员可向职业介绍所备案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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