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条件下隐私侵权的分类
时间:2023-04-30 20:01:49 2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网络条件下隐私侵权的分类

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环境下的延伸和体现,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一)选择权:网站收集个人资料前须征得用户的同意,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资料以及提供哪些个人资料。

(二)知情权:当网站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他的哪些信息、信息的内容是什么、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这些信息会不会与他人共享等。如果用户无法得知上述情况,知情权就是不完整的,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其他权利。

(三)控制权:用户有权控制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其个人资料,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等,并在利用个人资料的特定目的消失后享有永久删除其个人资料的权利。

(四)赔偿请求权:用户有权要求网站保护其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当网站或其他侵权者利用用户信息资料侵犯其隐私权时,用户有权要求网站经营者或其他侵权者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有什么

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环境下的延伸和体现。这一概念是随着互联网这种新型的信息和资料传递手段的出现而产生的,虽然网络隐私权有自己的特点,但它与传统隐私权仍有重叠的部分,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积极意义上,用户依法享有保护个人的生活安宁,保护个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即不受侵扰;二是在消极意义上,用户能够自由决定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状况和范围,并能够对其进行利用,即个人对于其个人隐私应有主动积极控制支配的权利。具体而言,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网络个人资料信息搜集的知悉权。知悉权是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权利,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搜集使用他人的个人数据资料时,必须向资料的所有者进行及时准确的告知,网络用户有权知道数据的使用者收集了哪些信息,信息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些信息将被用作何用途以及数据拥有人的相关权利等。

资料搜集的选择权。用户的选择权主要体现在对个人信息资料的搜集使用上,在目前情况下,绝大多数网站所提供的服务都与用户付出的信息资料直接有关,如果用户不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完全提供网站所需的全部个人资料,就无法获得网站的绝大部分服务,甚至拒绝访问,这样不利于用户选择权的充分实现,所以选择权的真正实现尚待时日,尚需各方的努力。

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权。这是网络隐私权的核心,这一权利包括网络隐私权人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查阅被搜集和整理的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并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完整、准确。也包括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网络用户本人的同意或授权,不得随意公开、使用或处置用户的网络个人信息资料。

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请求权。不论网站所搜集的是何种个人信息,只要涉及到网络隐私权,就必然与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有密切关系,不论是人为的信息泄漏或被窃取,还是技术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误致使信息资料或数据丢失,都将严重地影响个人信息资料的正常使用和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应当赋予权利人安全请求权:一方面权利人有权要求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持有人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另一方面,当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持有人拒绝采取必要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时,权利人有权提起诉讼或根据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职能机构申述获得行政强制力的支持。

三、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行为方式

(一)个人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主体是自然人,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个人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这些侵权者,有的是出于好奇心的唆使,有的是受到了经济利益的驱使,还有的可能是毫无目的,但是这些行为都给用户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加上网络世界人物的身份的不透明性,更加剧了这种非法侵害行为。

(二)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商主要分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它在两个方面可能会侵害到用户的隐私权:

(1)具有主观故意,直接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2)对他人在网站上的侵权行为放纵、无视。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是通过建立网站向广大用户提供信息的电信运营商,他们会使用cookies把自己的文件发送给访问者,从而变相地搜索了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同时,还有很多提供商,提供内容服务时,不告知网民所采集、处理、储存信息的内容、方式、目的和使用期限;不向网民说明个人权利保护的措施;不告知用户匿名访问因特网及参加一些活动的权利;对一些网站明显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

(三)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

有些软件和硬件厂商存在着蓄意的侵权行为,通过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做了技术上的“处理”,用于收集消费者的隐私。据报道,微软的WindowsXP系统在办公室软件word和Excel文件上生成包含用户计算机信息的唯一确认号码,通过这个“后门程序”导致用户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进入了微软的数据系统。设备供应开发商发出的各种互联网跟踪工具已获得普遍应用,使人们在网络上的各种活动时时刻刻都有可能处于被窥探中。

(四)商业组织的侵权行为

网络业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对信息的狂热追求,其中蕴含了巨大的商机。一大批的从事网上调查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只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获取你想得知的他人信息。还有一些网络公司,未经用户的同意,就在他人的硬盘上加入了cookies(一种跟踪文件)。Cookies将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并将详细资料发送到网络公司中,网络公司根据这些资料掌握个人的情况,建立庞大的资料库。这就可能导致某些用户重要信息的失窃,例如,股票信息、信用卡资料等,这都将给网络用户造成巨大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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