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用户隐私权
对网络用户而言,隐私权主要体现为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被收集前收到相关通知的权利,确保信息准确无误的权利,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等等。如上文所述,加强网管是网络运营商为了防止网络用户对其他网络用户的隐私权造成侵害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但如果矫枉过正,措施不当,网络运营商本身也会侵害网络用户的隐私权。网络运营商的以下行为显然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1、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数据。计算机系统的工作原理决定了一定的信息被自动保存下来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对于这部分自动保存的信息,如果不影响网络的正常营运,应当及时删除。未经许可并以不合理的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信息,就会构成对该用户隐私权的侵犯。
2、不当泄漏或故意传播个人信息。合法取得个人信息,但未经许可而不合理的利用个人信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滥用个人信息,则侵犯隐私支配权。
3、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网络运营商应保证个人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隐私权决定了网络用户有权查询网络运营商收集的信息,更正错误的信息。
4、非法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和非法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网络空间虽然是一种虚拟空间,但存在于其中的个人信息同样不得被侵扰、刺探或窥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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