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隐私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个人生活安宁权,二是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三是个人通讯保密权。这些权利保护了个人隐私不受他人干涉、破坏或支配,确保了个人生活的安宁、情报保密和通讯自由。
个人财产隐私权包括:
1.个人生活安宁权。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诸如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社会关系、信仰、心理特征等。
3、个人通讯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包括哪些内容?
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保护其个人生活信息不被公开或泄露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包括以下内容:
1. 个人生活情报的知情权:个人有权知晓其个人生活情报的来源、内容、范围和处理方式等,以便对其进行管理和保护。
2. 个人生活情报的保密权:个人有权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泄露其个人生活情报,以保护其隐私权。
3. 个人生活情报的拒绝权:个人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其个人生活情报的查询、复制、收集、利用或传播,以保护其隐私权。
4. 个人生活情报的侵权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泄露、篡改、利用或传播其个人生活情报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 个人生活情报的保护措施:个人有权要求组织或个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个人生活情报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总之,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是个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免受非法侵扰和泄露,维护其人格尊严。
个人财产隐私权是一项重要权利,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和个人通讯保密权。个人生活安宁权指个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生活,不受他人干涉。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涉及个人隐私,包括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等。个人通讯保密权则保护个人对生活情报的私密性。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泄露、篡改、利用或传播个人生活情报,都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个人财产隐私权对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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