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狗同餐精神损害赔偿案
时间:2023-06-08 16:35:29 2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情介绍]

1999年8月1日中午,王某与妻子到宝鸡市向阳餐饮有限公司所属的向阳阁饭店就餐,正在用餐中,有两名妇女带着京巴狗,在桌上用餐厅买来的饭菜喂狗,用的是餐厅的公用餐具。王某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遂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请求餐厅赔偿2.5万元。法院认为,餐厅不具有故意,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的义务条款是指,第25条所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餐厅并没有实施侮辱、诽谤消费者等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不能做狭义的理解。实际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要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保护公民的一般人格权。法院的处理是不正确的。

[法理分析]

一、一般人格权概述

(一)一般人格权概念的产生和发展

从整个人格权法发展的历史看,经历了一个由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过程。

在古代习惯法时期和古代成文法时期,法律没有一般人格权的概念,而只有具体的人格权。最早出现的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既而又有名誉权、贞操权、自由权等权利。

在罗马法时期,罗马法中的自由、市民权和名誉权这三个概念,包含了现代一般人格权的一些内容,是一般人格权概念的萌芽。

近代,众多的具体人格权陆续产生,人们意识到存在着统帅众多具体人格权的一个一般性的概念,就是一般人格权。对于这样一个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没有注意到,因而在这两部法典中也没有对其做出规定。在起草《瑞士民法典》的过程中,该法典的起草人欧根·胡倍尔(Hber)等人极其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所以在法典的草案中曾写到凡人格受到不法侵害者,得请求除去妨害并赔偿损害,又得依情形,请求一定金额之金钱给付,以作补偿。二战以后,各国对人格尊严重视也体现在法典之中。《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亦未规定名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但战后,《德国基本法》规定:人类尊严不得侵犯。尊重并保护人类尊严,系所有国家权力(机关)的义务。在不侵害其他人权利及违反宪法秩序或公序良俗规定的范围内,任何人均有自由发展其人格的权利。这一宪法条文明显规定的是—般人格权。由于宪法对一般人格权的原则做出了规定,而民法典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德国法院以基本法确立的原则为依据,创设对一般人格权民法保护的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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