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文第一条明确,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0.5%缴纳印花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要按照建筑安装合同0.3%缴纳印花税。同样依据财税[2010]42号规定,可以按照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税。该文规定同样类同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但要注意的是,开发商销售住房以及业主购买住房,无论是否安置住房,此部分印花税按照房价总额还是要缴纳印花税的。
例如,某开发商开发A商品住房项目取得收入80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从其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中确认,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2,则该开发商开发A商品住房项目取得收入应纳印花税=8000×0.5%×1/2=2万元。如果开发A商品住房项目没有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等免征情形,则该开发商开发A商品住房项目取得收入应全额缴纳纳印花税=8000×0.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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