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为安置被拆迁户而兴建的住房。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拆迁,并安置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的住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安置房房产证后,才能进行安置房的转让交易。转让交易与普通住宅没有区别。安置对象是城镇被拆迁居民,包括被拆迁户。随着城市建设和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迫切需要建设更多的安置房,以满足被拆迁户的需要。在危房改造中,对被拆迁的完整居住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对被拆迁的非完整居住房屋的居民,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安置:1。原居住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应当安置一居室。原住宅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提供两居室。原住宅建筑面积大于30平方米(含)小于40平方米的,提供三居室。原住宅建筑面积大于40m2(含)的,超出部分可按本条前三项标准另行安排或增加房间数。按照上述标准,被安置居民人均建筑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可按5平方米的人均建筑面积安置。第三,拆迁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为安置被拆迁户而建造的房屋。安置对象是城镇被拆迁居民,包括被拆迁户。随着城市建设和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迫切需要建设更多的安置房,以满足被拆迁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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