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如何被用人单位剥夺权益
时间:2023-07-02 18:24:43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伎俩一、躲猫猫

发生工伤,对于工伤职工,首先想到的就是找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要求其工伤待遇,以期望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或能够早日解决自己的工伤待遇。然而,此时,用人单位好像突然间没有了主事人,昔日的领导,要么出差在外,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回来。要么这事我做不了主,需要更高领导批示要么这段时间太忙了,过段时间再处理这招太极拳,让工伤职工心太急,往往自己主动提出可怜的索赔要求,甚至自己救治工伤的医疗费,都需要自己垫付。

躲猫猫更多的发生在非法分包劳务派遣等情形下,其本身用工不规范,发生工伤职工,职工往往还不知道自己应该向谁主张自己的工伤待遇。

伎俩二、拖拉机

因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无责任补偿原则,使得工伤案件的胜诉率还算高的可以。但是,在我国获得工伤待遇,需要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诉讼等程序,再者,我国几乎没有规定,支付给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惩罚性措施,这就使得用人单位对职工的维权有恃无恐,大不了走完全部程序,最后败诉,承担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利用拖拉机战术的,更多的发生在用人单位聘请律师规避风险的情形下,也有更多的行业败类在利益的诱惑下,忘记了职业道德,更忘记了良知。打完官司,我们应该赔偿的一分不少的支付。请问,用人单位能有这么守法吗?那为什么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呢!用人单位能信守承诺吗?能主动履行自己的责任吗?告诫广大的工伤职工,绝不可能的。为什么?工伤为无责任补偿原则,只要伤残鉴定结果确定,基本能够确定赔偿数额,而伤残鉴定的标准又非常的明确。

使用此战术的,往往摆出一副依法办事的嘴脸,公司处理工伤需要一定的程序,***年**月**日会给答复,职工对望眼欲穿的等待约定时间的到来,之后就是用人单位一再违背自己的承诺,一句公司还需要继续研究,请耐心等待打发了之。一方是心急如焚,另一方却是泰然处之,等待以逸待劳胜利的收获。

伎俩三、假承诺

放心吧,公司会管你们的,你们不要找媒体、不要上法院,公司都会给你们解决好。很多工人在刚受伤的时候都吃到了雇主给的类似定心丸,但很多事实证明这些承诺多数带有哄骗性质。而结果往往造成,维权的期限已过,用人单位实现不了自己的承诺。这类用人单位处理工伤的显著特点是:态度非常好,二话不说就支付医药费,并承诺会好好解决赔偿等问题。可是此后,态度就逐渐冷淡下来,不但绝口不提工资、护理费、赔偿费等问题,还三番五次催促他尽快出院。此伎俩,往往给职工一种假象,单位态度好,将来不会亏待自己。殊不知,将来就待遇问题协商不成,早已超过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的期限,悔之晚矣!

我们认为,假承诺是最为高明的伎俩。无声无息中,使你通过法律途径都难以获得自己应得的待遇。更有甚者,单位承诺在单位做轻活,工资不会少不在单位上班,也可以拿工资,但这种情况,绝对不会长久,用人单位会以单位领导更换、政策改变等种种理由,停止你这种优待。我们不难发现,原来单位是用你自己本应享受的那部分待遇按月支付给你。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更应该明了,我们应问自己,究竟自己有什么样的待遇,对单位的这种优待,请问一个为什么。

工伤职工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否追偿

小刘是某配件厂车工,在替同事看管车床时违章操作造成丝杠顶弯,直接经济损失近3万元。他也右手受伤,被认定为10级伤残。单位对小刘的工伤性质没有异议,但要求小刘承担因违章操作而给单位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1万元,从工资中逐月扣除,扣除后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小刘疑惑:按照工伤无过错责任原则,单位扣发自己工资是否于法有据

第一,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是否有追偿权。

《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0条规定: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可见,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是有追偿权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这里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具有追偿权,但也没有明令禁止。

第二,工伤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是否有追偿权。

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小刘因为自己的过错,使自己受到伤害,尽管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并不能因此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二者并不相悖,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权利,赔偿损失是法律规定违纪职工应承担的义务。所以,用人单位追偿职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以是否受到工伤伤害而区别对待。

第三,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追偿,追偿的额度如何确定。

根据报偿理论,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其劳动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对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但是,如果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免责的话,则是对用人单位的侵害。因此,是否要求劳动者承担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危险程度、技术技能、设施设备、监管力度等因素,依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的过错程度,决定其责任大小和分担额度。

其一,主观恶性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全额赔偿。《安全生产法》第9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导致经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劳动者恶意为之,用人单位不但可以全额追偿经济损失,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应部分赔偿。重大过失与故意或恶意存在本质的区别。重大过失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往往不能仅归咎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管理方式也存在关联因素,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应按照责任分担比例适当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损失。

其三,如果劳动者的一般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则无须赔偿。由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的具体行为实施的,劳动者的行为也就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任一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都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

需要指出的是,就劳动者违章操作来讲并不是故意、恶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就可以涵盖的。为了避免生产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无法追偿的尴尬,企业除了在劳动合同书中依法约定相关条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规章制度。(吴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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