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代珍,女,194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合肥恒通机械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恒通小区32幢105室。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照新,男,194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颖上县红星镇大新村苗庄52号。
委托代理人:李玉季,男,194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杏花南村88栋605室。
张代珍与杨照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合民一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3月19日,张代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代珍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证明杨照新与酒厂结算时酒的价格是每箱216元,二审认定价格不符合事实。请求对此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杨照新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张代珍返还7200元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张代珍不当得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代珍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证据不属足以推翻原判的再审新证据。综上,申请再审人张代珍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张代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朱达远
审判员黄克勤
审判员王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静(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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