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时间:2023-05-03 17:51:18 4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招标拍卖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咸阳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范围内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国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负现县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工作,涉及上级人民政府土地储备的除外。

第四条凡司法裁定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交由国土资源组织实施招标、拍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出让人是指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法人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

土地招标、拍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决定招标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招标、拍卖委员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制定招标、拍卖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的内容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规划设计要点等有关土地利用条件规定。

第八条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划拨用地项目外,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服务、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均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

招标人、拍卖人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也可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前,应当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出让地块进行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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