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本身是不具有强制执行该行为的法定职权,要强制执行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后,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自己直接作出的强制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其法定职权。
因此,国土资源局有无权直接拆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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