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国土资源局是否有权?
时间:2023-07-02 22:40:27 2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本身是不具有强制执行该行为的法定职权,要强制执行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后,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自己直接作出的强制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其法定职权。

因此,国土资源局有无权直接拆迁房屋!

不服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例

[案情]

2006年9月,邱某与某市农场签订《国有土地买断经营出让合同》,约定将该农场下属某公司的土地共26亩(其中水面16.4亩,旱地9.6亩,旱地属于基本农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邱某,邱某以每亩130元的价格向该农场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期限为四年。2004年11月,邱某未经批准,在没有办理任何征地手续情况下,在承包的土地上修建养猪厂围墙。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后,认为邱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于2004年11月17日向邱某下发了《限期拆除违建工程通知书》,要求邱某于2004年11月20前拆除违章建筑。邱某收到《限期拆除违建工程通知书》后停止了施工。2005年3月,邱某又开始动工修建猪舍。3月31日,国土资源局向邱某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听候处理,但邱某仍继续抢建,建筑物共占地5694.2平方米。4月8日,国土资源局向邱某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邱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4月14日,国土资源局对邱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其在15日内自行拆除5694.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170826元。邱某不服处罚决定,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

[评析]

本案的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依据立案调查的情况,可以认定邱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处理适当。

邱某根据《土地管理法》与某农场签订承包合同,可以依法在其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破坏耕作层。邱某在其承包的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猪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做到“占一补一”;但邱某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永久性猪舍,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邱某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复议机关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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