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W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W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第93问明确答复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实行强制搬迁的机关,是指批准实行强制搬迁的人民政府所指定的行政机关。这个机关可以是报请人民政府实行强制搬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关。
2007某12月19日,M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请示批准对李某等七农户实行强制搬迁。M市人民政府于2007某12月20日下达《关于对李某等七农户实行强制搬迁的批复》(M府函[2007]143号),明确同M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按程序对李某等七农户实行强制搬迁。即市政府指定由M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某等七农户实施强制搬迁。2008某3月27日,M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李某等七户实施了强制搬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在市区已改制企业搬迁中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在市区已改制企业搬迁中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在市区已改制企业搬迁中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7月)
为规范在市区已改制企业搬迁中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推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土地出让和其他建设中涉及收回已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已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收回时不予补偿。
二、改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原以货币方式支付的,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加上地块已使用年限的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进行补偿。
三、已改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原以优化配置土地资产方式充实企业资本金的,收回时将原注入企业的资本金退出,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注销手续,对其使用的土地不予补偿。
四、已改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原经批准用于安置分流企业职工或冲抵企业负资产的,收回时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加上地块已使用年限的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进行补偿。
五、已改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原经市政府批准免除的,收回时不予补偿。
以上条文中的"已改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是指改制时在依法评估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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