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强证据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据能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亦称"佐证",
它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但可用来证明主要证据的可靠性,增强或保证主要证据的证明力,担保主要证据的真实性。
一般而言,补强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素:
不受待佐证证据的支配;
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有关。
故可以采纳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符合法定程序的,用以增强或肯定待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就是补强证据。
补强证据规则设立的意义何在
法律之所以设立证据补强规则,其目的在于保证司法公正,防止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判断上的错误,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该规则对于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均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为限制法官在诉讼中采信证据时滥用自由裁量权设定了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虽然有法定的证据规则,但是,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强弱等等仍然需要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认识能力、职业道德等因素,通过自由裁量的方式进行,这种自由裁量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强弱的过程,为法官滥用权力创造了条件。而补强证据规则的出台,则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法官评判证据证明力时拥有的自由裁量权。
2、为引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如何举证指明了方向
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属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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