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按照《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京劳发[1995]6号)的有关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任务后,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的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以上,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划定额任务后,被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或者小时工资300%的工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按法定工时计件工资的200%和300%,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照上述规定支付。
实行非正常工作时间制度的劳动者,在执行第十二条有关支付的规定时,不执行上述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加班工资中,企业可以自主计算加班工资基数,但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指本单位的基本工资,即工资构成中的岗位级工资(技术级、职等、岗位工资)和津贴(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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