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
1、学校的地址、性质、层次、规模等;
2、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情况;
3、学校教职工情况、校舍设备设施情况。收原件3份。
如有经教育部门同意筹建的提供此份材料;如直接申请设立不用提供此材料。原件1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合作办学协议书应包括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各自的权利、责任等以及共同商定的其它事项,合作双方签名按手印。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此项材料;不是合作办学不用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⑨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5人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原件1份。
办学场地权属材料(国土证、房产证等);取得方式(自有、租赁或购买),并提交相关证明。场地要求:有独立的办学场地,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不低于18㎡,初中不低于23㎡(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初中不低于10.1㎡);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7㎡,初中(不含宿舍)不低于9㎡。学生宿舍小学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初中不低于5.5㎡。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拟办学校名称核名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可以由有资质进行空气检测的公司提供。空气质量检测必须合格。收原件1份
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原件1份。
1、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2非公职人员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公司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3无犯罪记录证明(可以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校长、财会人员资格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或提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房屋质量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办学要求。有资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房屋质量检测的公司出具。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需交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校筹建情况、功能场室设施设备情况、教职员工情况等。申请人签名按手印。附上属地政府、教育指导中心申办意见。原件1份
规划设计部门出具的室内装修竣工平面图。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三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正式设立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申请人应补正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正式设立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阳区伯公坳区行政服务中心A栋5楼3号窗
五、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惠阳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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