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筹设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拟办机构举办者、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附上属地镇(街道办)政府、教育指导中心申办意见。
身份证需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学历证书需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可以由举办者所在单位、公司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证明(如举办者为2人或2人以上则每人都要提供此证明)。收原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如实填写(如举办者为2人或2人以上则每人都要提供此材料)。收原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可以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证明(如举办者为2人或2人以上则每人都要提供此证明)。收原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或社会组织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该组织法人代表提供本项材料。
可以上民政部门网站进行申请或者咨询民政部门。收复印件1份。
办学场地权属材料(国土证、房产证等);取得方式(自有、租赁或购买),并提交相关证明。办学场地要求:有独立的办学场地,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不低于18㎡,初中不低于23㎡(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初中不低于10.1㎡);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7㎡,初中(不含宿舍)不低于9㎡。学生宿舍小学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初中不低于5.5㎡。验原件收复印件。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属捐赠性质校产的须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利用原有楼房办学的提供此项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规划或国土部门出具的符合用地规划的证明。
合作办学协议书应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比例情况、权益分配、合作期限等。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本项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可以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收原件。
或建筑工程验收报告。利用原有楼房办学的提供此项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筹设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教育局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筹设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阳区伯公坳区行政服务中心A栋5楼3号窗
五、办理时限
3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惠阳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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