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房顺序优先考虑办法:
(一)已婚且属首次购房的申请人;
(二)单身且属首次购房的申请人;
(三)不属首次购房的申请人。
备注:
1首次购房是指申请购买限价房的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区人均拥有住房面积为零(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登记备案的视为已有住房)。
2若申请人属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上述顺序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房。具体选房办法在抽签选房前公布。
注意事项:
1限价房项目的最高销售价格应参照地块出让时,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交易平均价的70%确定。
2具体限价房项目销售价格的制定办法,在土地公开出让前向社会公布。
3开发企业销售限价房的实际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并应根据不同楼层、不同朝向等因素适当考虑下浮。
4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前,应制定销售方案,其内容包括限价房销售价格明细表、销售各环节的时间安排等。
5销售方案应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并在批准预售后,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起向社会公布。
6限价房销售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7法院处置限价房产权的,拍卖所得款应首先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剩余拍卖款由法院依法处理。经拍卖后的限价房作商品房处理。
8土地收益价款应当按照交易发生时基准房价的30%计算。基准房价是指行政区域内已核发房地产权证、不包括装修的住宅的区域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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