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在员工执行雇主命令时遭受人身损害时,雇主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问题。同时,如果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外,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受伤员工不能直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员工在执行雇主命令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雇 主 与 第 三 人 责 任 承 担 规 定
在我国法律中,第三人侵权责任和雇主责任竞合时可以选择任何一方进行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实际上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雇主在赔偿完毕后,完全可以通过要求侵权人对资费进行赔偿来寻求进一步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与雇主和侵权人分别进行协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第三人侵权责任和雇主责任竞合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遵循我国法律规定。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在我国法律中,受伤员工在执行雇主命令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时,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和分包人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遵循我国法律规定。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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