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城开发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个整体的储备项目,大范围收集和储存土地。在土地供应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划拨、协议转让或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对土地储备工作本身没有面积限制,但涉及需要征地的项目,根据土地性质和面积的不同,审批权限也有很大差异。
在明拆迁律师:土地储备是怎么回事儿?在明律师告诉你!
在土地征收项目中,有一类项目常被冠以“土地储备”的称谓,似乎反映出其与一般征地项目会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
许多被征收人对此也有疑问:土地储备项目需要有“一书四方案”“征地批文”这些一般征地项目所必须要有的报批、审批文件么土地储备项目在征收补偿安置问题上是否有其特殊之处呢本文,在明律师简单明了地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土地储备这个概念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说白了,土地储备就是政府有规划,某块地将来要建设什么,但眼下没有具体的项目。
于是就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先把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存起来”,回头再用。
那么什么样的土地能够被储备起来呢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燕晓静表示,土地储备与土地征收之间的关系,从这一办法中可以看得很明确。
即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而言,政府必须先依法征收土地,之后才能实施所谓的土地储备。
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安置行为与土地储备之间没有相互影响的关系,而是逻辑上的先后关系。
要征地,就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走报批程序,“一书四方案”和“征地批文”该有的都要有。
而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只有一个,即已被《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所列入,中纪办发〔2011〕8号文中所规定的“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这一标准不会因为项目涉及“土地储备”而发生任何动摇。
实践中,以“土地X级开发”名义开展的项目比比皆是,广大被征收人完全没必要被这些复杂、多变的说辞、叫法弄晕,只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涉案项目情况进行了解即可。
只要发现其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无证施工”等情形的,就可以发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从最朴素的角度看,国土资源部等三部门的《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级别,也就意味着从法律层面上它再怎么规定,都不能挑战、修改《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征收土地的程序和补偿安置标准,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土地储备,绝非征地领域的法外之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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