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工伤能得到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哪些工伤得不到赔偿
虽然具备工伤认定的其他条件,但又符合下来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工伤鉴定原则程序1、要处理好医务劳动鉴定与伤残等级简短的关系。要聘请有经验、有良好医德和有医务劳动鉴定资格的医学专家成立鉴定技术小组,坚决杜绝一人鉴定的现象;
三、责任认定
1.雇主无责任阶段工伤赔偿(雇主无责任阶段)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2.雇主过失责任阶段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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