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设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6:31:52 1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所在辖区中心小学加盖意见,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原件3份。

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表》或住建部门认可的建筑安全鉴定公司出具的校舍《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及《英德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提供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5人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

规划学校未来三年发展计划。

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可行性措施

包括:身份证、健康证、毕业证、资格证及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健康证及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协议书应包括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各自的权利、责任等以及共同商定的其它事项,合作双方签名按手印。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拟办教育机构是联合办学的,需当提交该材料。

(提交图片,验收时现场察看)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同意XX的批复》。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公示7天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同意XX的批复》。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拟写申请报告及准备好申请材料到辖区中心小学,中心小学审核通过后再向当地教育局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察看并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同意办园批复》。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英德市金子山大道市政府主楼八楼808室

五、办理时限

9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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