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设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12:27 3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不以营利为目的。(2)符合平远县幼儿教育发展规划。(3)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5)幼儿园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梅州市平远县民办幼儿园审批与管理细则(试行)》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三份文件”所规定的标准。(6)用作幼儿园的园舍必须有房产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要提供有关征地、立项、规划、报建等文件,小区配套幼儿园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7)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8)法人代表原则上须由有本市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9)有按《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确定的园长人选,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配备合格、数量足够的教职员工和专职安保人员。

二、办理材料

原件

原件

原件,加盖公章。

原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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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分厅提出申请,填写基本信息并网上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幼儿园正式设立申请;

(2)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3)公安消防验收合格证

(4)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

(5)环评审批意见;

(6)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报告;

(7)食品经营许可证

(8)法人身份证、学历证、无犯罪记录证明

(9)园长、教职工学历证、健康证、身份证;

(10)举办者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明及无犯罪证明

(11)同意筹设通知书;

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

(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话告知当事人,并短信发送《补充材料通知书》;

(3)不符合申请情形的,电话告知当时人,并短信发送《不给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

(1)承办。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的准确性,根据审核资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上一级审核(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核。县教育局对各种资料进行审核,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

(3)批准。教育局局务会进行集体审查(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局务会作出是否同意开办的决定(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4.领取结果。行政服务中心将批准结果网上通知申请人并发送《办结通知书》(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幼儿园正式设立申请;

(2)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3)公安消防验收合格证;

(4)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

(5)环评审批意见;

(6)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报告;

(7)食品经营许可证;

(8)法人身份证、学历证、无犯罪记录证明;

(9)园长、教职工学历证、健康证、身份证

(10)举办者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明及无犯罪证明;

(11)同意筹设通知书

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

(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不正确的全部内容。

3.审核。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的准确性,根据审核资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上一级审核(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县教育局对各种资料进行审核,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交分管副局长(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教育局局务会进行集体审查(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局务会作出是否同意开办的决定(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4.领取结果。行政服务中心将批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平远县平远大道梅平路

五、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平远县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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