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终止需满足以下条件: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办理材料
办学机构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收原件。
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按手印。收原件。
收原件。
收原件。
收原件。
收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市罗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承办。承办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并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承办决定,并上报分管领导审核。
4.审核。审核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材料齐全,经现场核查符合终止要求的,审核通过,并上报局班子审批;材料不齐全或经现场核查,不符合终止要求的,审核不通过,并退回申请人。
5.审批。局负责人审查、评估办学终止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批准终止;不予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6、办结。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符合终止审批条件的,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终止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罗定市教育局教育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承办。承办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并组织人员到终止办学场地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承办决定,并上报分管领导审核。
4.审核。审核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材料齐全,经现场核查符合终止要求的,审核通过,并上报局班子审批;材料不齐全,或经现场核查不符合终止要求的,审核不通过,并退回申请人。
5.审批。局班子成员审查、评估办学终止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终止条件的,予以通过批准终止;不予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6、办结。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符合终止审批条件的,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终止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罗定市双东街道双东居委龙华东路6号万汇广场E栋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罗定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017年)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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