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代扣代缴义务人升级
时间:2023-06-07 11:21:04 4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因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需要升级以适应新的费用扣除标准。

本文用于指导代扣代缴义务人升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

一、升级注意事项

1、确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的版本是V1.1。打开软件首页快速向导即可看到,如下图:

若当前版本号低于V1.1.00(如V1.0.XXX),请先将软件升级至V1.1.00。可从光盘里获取该程序(点这里下载1.1版本:GSDKDJ_1.1.00_ZS_20070702.EXE)。

2、选择升级时间。若2008年2月所得的申报表未曾申报过,则您需要等到2月所得申报成功后,或于2008年4月1日后,再进行升级。

3、升级代扣代缴软件。关闭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双击运行点这里下载升级程序GSDKDJ_1.1.01_ZS_20080303.EXE程序,单击升级按钮完成升级。

二、升级注意事项

1、升级完成后,应确认升级是否成功。在填写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关报表时,如费用扣除标准显示为2000,即表明升级成功。在填写3月所得申报表之前,务必核实升级是否成功。

2、如果2008年3月及以后月份申报表的费用扣除标准仍为1600元,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在接收申报反馈信息时会提示费用扣除标准不合法,如下图:

此时,请按上述步骤进行费用扣除标准调整的升级。升级成功后,应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的报表填写界面点击高级设置下拉按钮,选择整月数据清除,之后才重新填写3月所得申报表。

3、如果2008年2月及以前月份申报表的费用扣除标准提前调整为2000元,则代扣代缴软件在接收申报反馈信息时会提示费用扣除标准不合法。此时,请重新安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V1.1.00版本,重新申报2008年2月所得的申报表。

4、对于2008年3月以前的自查业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暂时无法处理,需要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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