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而,个人所得税实行以代扣代缴为主,以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收管理方式。
(一)扣缴义务人及其法定义务
凡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军队、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者个人。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时,无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的职责与法律责任
1、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2、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
5、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6、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范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手续费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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