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代扣(收)代缴税款业务规程
时间:2023-06-07 14:21:03 2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扣缴义务人代扣(收)代缴税款业务规程

代扣代缴是国家税法规定的具有普遍义务的税款征收方式。扣缴义务人代扣(收)代缴税款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1、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2、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来往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来往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一、确定资格

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扣缴义务人代扣(收)代缴税款时,对法律、行政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二、发放代扣凭证和报告表

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扣缴义务人代扣(收)代缴税款资格后,向扣缴义务人发放代扣凭证及相关报告表等资料。

三、履行扣缴义务

(一)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是否发生扣缴事项,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报告制度。

(二)实行自报自缴及其他税款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只要税法规定有扣缴义务的,应按本规定同时确定代扣代缴征收方式。

(三)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四)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负有代扣代收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六)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四、资料归档

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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