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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义务人如何认定

2022-05-23 850人已浏览
  • 陈燕律师

    陈燕律师律所主任

    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交通事故、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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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认定如下: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本不是纳税人,所以不承担纳税人的义务,实际上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是第三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就这种义务本身来看,是扣缴义务人自己的义务,而非他人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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