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一个月前李先生把自己的一个小轿车卖给了朋友王某,当时双方签订了《卖车协议》,约定三天后办理二手车过户手续。王某当天交了全款,并且把车开走了,可没想到,第二天王某驾驶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过交警确定王某负全责。对于这次交通事故,双方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买卖汽车未经过户登记但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因为买受人对汽车已经占有,并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汽车各项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因此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汽车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汽车已丧失了对汽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汽车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因此在买受人管理使用汽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没有过错,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惩罚。
不过,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最高法院的这份解释仅仅只是针对连环购车的情形,不能扩大应用于一般的二手车辆交易。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出现过不少这样的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逃逸了,由于车辆不是司机本人的,无法通过登记的信息寻找到他,这时候如果不追究车主的连带责任,那么受害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连带责任的确定,为受害人的救济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同时也有助于避免以假交易逃避事故责任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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