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由于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这是近年来首次对涉及“限购令”的商品房销售纠纷、经济适用房销售纠纷、“小产权房”销售纠纷等新案件进行规范审理。特别是在“保障性住房”交易纠纷中,对经济适用房交易纠纷、限价商品房交易纠纷和单位融资合作建房交易纠纷的审理给予指导。根据意见,预订购房的,如果没有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和意向书,准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认购款、认购款、定金等;如果是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和意向书订立意向的,应当根据认购协议的内容、认购金额、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区别对待。同时规定,认购协议、预购协议、意向书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开发商可以拒绝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意向买方,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购协议、预购协议、意向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当收取的认购金、认购金、定金为认购协议、预购协议、意向书约定的购房款金额时,认购协议、预购协议、意向书确认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只收取少量认购金、认购金、定金等的,开发商应当继续履行。因开发商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式合同签订后,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解除合同的要求一般不支持,但有三种例外,即双方约定、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未经登记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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