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有没有代通知金?
不少劳动者往往存在这样的理解误区,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事实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这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才需支付代通知金。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其他情形下,无论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一)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二)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代通知金或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
(三)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形,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双倍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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