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责任约谈,是指依法享有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发现其监督的行政相对人存在特定问题,为防止违法行为,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与行政相对人沟通协商,然后给予警告和警告的非强制行政行为。责任约谈的一个必然法律后果是,责任约谈和整改应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发放、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率,对违法行为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金融机构。因此,责任约谈不是简单的谈话和聊天,而是给予警告或警告,这涉及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是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干预,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外,不能轻易进行责任约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等。,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守和建立哪些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键康证明后方可被录用。
(4)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人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5)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6)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7)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梭验记录制度,查脸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伟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8)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9)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脸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10)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1)食品经背者储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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