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在民法典中有何规定
时间:2023-08-01 16:13:53 2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法典里面对居住权的规定主要有:

1、居住权属于人役权。其权利内容主要为可以因居住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预。

2、居住权的内容,只能作为居住之用。

3、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让与或继承。

4、无偿性,居住权设定是无偿的。

民法典中怎么认定有居住权?

认定居住权,应当看登记机关是否有登记。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是不发生居住权效力的。

设立居住权的途径之一是通过住宅所有权人与他人订立居住权合同,再按照订立的居住权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居住权的根本依据。居住权的设立登记,是指将设立居住权的事实依法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后,居住权并未设立,当事人需持居住权合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设立居住权的情况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如果仅就住宅的部分设立居住权,应当在居住权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明确。

居住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将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居住权信息注销。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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