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劳动仲裁申请书
时间:2023-06-09 20:57:11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女,xx岁,住xx市xx区xx路×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xxx975110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x,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宾馆

法定代表人:谢某

住所:xxx市xxx路西二段×号

委托代理人:吕某,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2014年3月26日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组成独任庭,于2014年5月15日开庭,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8499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双方2008年3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至今未解除,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审理查明:申请人1995年10月应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当事人1998年5月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1月2日,双方当事人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初,申请人担任行政部经理,月工资7527元。201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解聘申请人行政部经理职务,理由是为规范单位管理层聘任和解聘程序,强化经营管理力度,增强管理岗位任免工作的严肃性和严密性。解聘岗位后申请人按待岗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调解,申请人要求从入职起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变更仲裁请求为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同意从2008年起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委认为:申请人被解聘行政部经理职务后,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鉴于双方均有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意思表示,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527×18.5个月)。据此,根据《劳动法》第78条,《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如下:

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被申请人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39249.5元。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刘某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某

二、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我需要签字吗

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法律并无强制规定双方当事人的签字顺序,如果劳动者不签字,即视为不同意解除合同,可以向法庭提出诉讼。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随时”和“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两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但同时也有法定的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4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3种: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即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据此,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或变更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或者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才可以: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工资什么时候结算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从这个规定看来,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结清工资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这个“时”的理解似乎是有争议的,有的朋友认为这个“时”就是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当天将劳动者工资一次性结清发放。

这个“时”在这里的意思是不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当天”呢?答案是否定的。从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上看不出结清工资的日期就是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的当天。

对于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中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指,这个“时”不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当天”这么一个点,而是一个合理的时间段。

如浙江2002年出台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以往发放工资的惯例,在下个月或者某个合理的时间点一次性结清工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条件即时发放,还是应当尽快发放,毕竟对于劳动者来讲,干活就是要拿工资的,现在不干了,领回自己的工资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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