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派去外地工作,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想去可以和公司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服从公司安排。长期不服从公司安排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程度的,公司可以开除。
公司派去外地工作,属于劳动合同已经约定的工作内容,劳动者当然应当服从。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已经规定出差是工作内容,在劳动者入职前提前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
2、公司派去外地工作,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应当与公司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派去外地工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履行。规章制度没有安排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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