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者在单位因其本身原因而辞退自己时要有充分的维权意识,积极与单位沟通,敦促对方依法发放补偿金。如果单位拒绝,则要主动申请劳动仲裁,并主张惩罚性补偿。
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六种法定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用人单位没有签合同这种行为完全违反了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而且也会让劳动者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只要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双倍的赔偿,对于赔偿的标准就会按劳动者工作的年限还有工资的收入来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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