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方式的选择
综合以上分析,协议转股、法定退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是目前《公司法》框架下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主要方式。
1、优先考虑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
转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符合法定条件的协议退股在时间和费用上较为经济。上述途径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的优先选择。
2、向人民法院提起退股之诉
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此种方式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即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当其他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一、股东是否需要穷尽其他所有途径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是一种较为严厉的救济方式,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在上述情况下仍需证明其采取了其他救济措施仍然不能解决或者克服公司的经营困难,方能判决解散公司。这就是穷尽一切救济原则的体现。
主张解散的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前,应当穷尽其他方式行使其股东权利。例如:
(1)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先行和解,就股东的退股、除名、转让股权或者表决解散等事宜进行协商;
(2)在公司决议违法的情况下,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依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提出撤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之诉;
(3)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时,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侵权之诉;
(4)在公司拒绝分红或者非法转让公司财产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提出收购股东权之诉,等等。
二、中小股东的权益如何维护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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