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内容,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因此,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非常必要的。
1。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
保密协议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与接触、知悉和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应与普通员工或员工签订,更不应与所有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当然,企业也要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判断企业中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一些不属于保密技术职务的普通员工,在有意无意地知悉公司商业秘密时,也应纳入保密主体范围。
2。保密对象和范围(一)技术信息(二)经营管理信息(三)其他特别约定的秘密。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类别,具体保密范围的确定存在争议。因此,保密协议应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避免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应当保密的争议。
3。保密协议的内容应当与下列事项有关:(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得擅自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得携带该资料,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实物等不在保密范围内;
(3)保密义务人在接受外部访问或者与第三方通信时,不得涉及本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4。保密信息应在合同终止后归还;
5。法律没有规定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即保密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共领域。因此,只要不公开,就可以永远保密。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规定,员工不得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被泄露。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保密协议后如何处理违约,除员工违反服务期或竞业禁止义务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因此,保密协议不应规定员工泄露商业秘密应当支付违约金,而应仅要求员工赔偿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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