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工停产所需承受的时间限制并未有一致的规定,但是一般而言,确实存在一段合理的规定期限。
具体说来,针对不同的实际状况,停工停产所覆盖的期限范围可能会有所差异。
比如,在个别情况中,责令实施停业整顿的合理期限可能会被划分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区间。
倘若,由于安全隐患整改尚未彻底完成,需要延长停工停产期的话,那么延长期限最长可以延伸至六个月之久。
若在规定的时限内,隐患仍然得不到治理的话,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利申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关闭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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